1997年我下岗,妻子许惠开始对我百般挑剔,我一气之下跟她离了婚,南下广东去打工,许惠则跟女儿珊珊住在我们1996年买的一间40平方米的房子里(法院将该房判给了她们母女)。虽然离婚了,但至今我每月都从工资里拿出400元寄给许惠作女儿的生活费。去年年底,许惠突然跟一个姓胡的生意人结婚,胡某住进了我原来的家。
最近,胡某开车拉着许惠和珊珊到市郊去玩,不幸遭遇车祸,三人全部遇难。当我从千里之外赶回来料理完丧事,准备回原来的家,却发现门上贴着当地政府的封条,已认定那间40平方米的房子是无主财产,准备收归国有。
请问:离婚了,我还能继承前妻的财产吗?
余庆
专家意见 依据法律规定,你可以继承那间40平方米的房子,政府将其宣布为无主财产的做法是错误的。因为,此房曾是你与许惠的共同财产,只是由于1997年你与许惠离婚,法院基于法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才将房子判给许惠和珊珊的。
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:“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”在这起许惠和珊珊同时遇难的事件上,首先推定许惠先死亡,这样珊珊就继承了许惠的遗产;珊珊后死亡,你就继承了珊珊的遗产。你对许惠遗产继承的合法性是由你同珊珊间的父女关系所决定的。
(《法制天地》2001年第1期)